依據「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」草案第19條,主管機關為保障教職員工權益及學生受教權,應設置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(以下簡稱本基金),協助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,並得辦理津貼或融資等事宜。本基金之津貼或融資對象、申請資格、審查程序、津貼或融資基準、基金管理會之構成、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舉措,由主管機關定之 翻譯社
姚樹德暗示,院長對於條例內容是一定且樂觀其成的,「只是小瑕疵,把文字弄清晰即可」,避免讓大家「望文生義」,絕對不是不是決,對於後續時程籌劃,也應當不會有影響。會盡快調劑終了,並送至行政院,進展這個會期能夠經由過程。
姚樹德受訪時透露表現,院長認為「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」第19條的文字,對於津貼及融資 翻譯局限界定,寫得不夠精準,憂郁讓外界誤解,為何還要津貼行將退場的學校,誤解有牟利董事會之嫌,但願教育部可以多些文字說明 翻譯社
姚樹德指出,對於基金之津貼或融資對象、申請資曆、審查程序、補助或融資基準,教育部都已規畫好,並另訂於「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補助及融資要點」(草案)中,只是沒有納入條例中,現在會在條例中講清晰,明白寫出津貼和融資的用處,整體內容不會變。
「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津貼及融資要點」申明,基金的津貼局限,為學校轉型或退場所需費用,包括:安置學生之補救教學費用、雜費、住宿交通費、糊口補助等費用;教師講課鐘點費、住宿交通費及其他相幹費用。基金的融資規模包羅:黉舍轉型 翻譯教學、研究必要的設施與設備費、教材費等。學校轉型或退場的人才培育費用、教人員工優退或優離慰助金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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