翻譯社法官查詢拜訪,依規定,在行車時速跨越40公里的路段,應在故障車後30公尺至100公尺路面上,豎立故障標誌或其他顯明正告設施,以提示後方來車;法官考量蔡男犯後坦承犯行,立場尚非惡劣,但迄未與死者眷屬殺青和解,且法院審理時代,蔡男一度逃逸遭到通緝,判處蔡男有期徒刑7個月,可上訴。
基隆市1名42歲蔡姓男子,載運廚餘為業,去年9月間晚上,蔡男開著大貨車載運廚餘,行經國安路時,廚餘車忽然拋錨,蔡男趕忙將車輛臨停路旁,距離路燈約有5公尺,蔡男在大貨車後方5.5 公尺處,放置1個高約90公分、寬約60公分的廚餘桶,當作故障標誌,其時下著雨,蔡男回車內等待他人參加協助策動車輛翻譯這時,67歲何姓須眉,騎機車載著51歲林姓友人途經,疑因下大雨視線欠安,煞停不及,直接撞上拋錨大貨車左後車尾,2人回聲倒地,都有受傷,何男傷重送醫急救後不治,蔡男沒有飲酒,闖事後留在現場,自動向處置懲罰員警坦承闖事,檢方依營業過失致死罪嫌,提起公訴。(突發中間蔡進男/基隆報道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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